意见,既可以是上行公文,也可以是下行公文或者平行公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同级机关之间或主管部门,针对当前或者将来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和具体的处理办法的,直接发至下级机关或转发到有关机关要求其遵照执行的,具有指示作用的公文;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特点
意见的制发单位既可以是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意见内容具有参考性
意见,本意就是人们对新事物的看法或者见解、主张,因此意见强调建议性,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只要针对特定的问题或者事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下或者自己的专业知识范围内,提出具有专业水准的主张或者切实可行的办法,能够给受意见机关的工作带去益处即可。
2.意见行文方向具有多样性
意见既可以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新情况提出的意见;也可以作为平行级机关之间对一些问题和事项进行看法交流,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还可以是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对上级机关发出的建议性的意见。
3.意见在使用上具有广泛性
无论是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还是对原有政策中指示不明的地方,都可以使用意见来征询相关机关的看法和主张。各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的机关也都可以使用。
4.意见的作用性质具有多变性
在上行意见中,如果下级机关的建议被上级机关采纳,那么这个意见就有可能成为决议、决定甚至命令被公布,不再是单纯的意见,而是转变为其他的具有强制性的公文。在下行意见中,如果上级机关的意见符合下级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那么下级机关可能会经过会议讨论,将意见内容转化为决定。
行文对象
根据意见提交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意见分为指导性意见(下行性意见)、建议性意见(上行性意见)和征询性意见(平行性意见)。
指导性意见作为下行文的意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具有指导和指示的功能,向下级机关提出一定的工作要求和指导性原则,以便下级机关遵照执行或者参照执行。所以它的行文对象一般是具有领导关系或者所属关系的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建议性意见是作为上行文的意见,是下级机关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对上级机关发出建议处理办法或者看法的意见。它的行文对象是具有领导关系或者所属关系的上级机关。
征询性意见是作为平行文的意见,内容是同级机关或部门对某些重大问题和新出现的现象、情况所提出的看法或者解决办法。这种意见是以集思广益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的,行文对象是同级机关。
格式
意见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
1.标题
(1)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个部分组成标题,比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2)由事由+文种组成标题,这种标题常见于县团级以下的机关公文。
2.正文
正文是意见写作的主体,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一般采用分条的方式安排结构。开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意见的行文目的、背景、依据或者缘由,以便收文者理解或贯彻执行意见内容;主体,明确、详尽地写出意见的具体内容,比如阐明对收文机关一方工作的基本主张、原则性要求、政策性措施或者是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结尾,一般的意见以提出号召、希望、要求为结尾,但是有的局部性意见也可以不专设结尾,在正文结束时,有的意见可以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作为结尾。
3.落款
直发性意见,一般都在公文结束后署名和标注成文日期。转发性意见,通常将发文机关名称置于标题之下,落款处不再标明。
语体的特点
意见主要用于推动、指导有关工作,并为改进某些机关的工作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它没有指令性作用,但是有很强的参考作用。因此,在写作意见时,首先,要注意见解、主张明确,体现出意见语体的简明性。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时候,解释清楚主张什么、不主张什么,保证意见语体的明确性特征得到体现。
其次,意见不是强制性文件也不是鼓舞性文件,而是参考性文件,因此语言运用上强调便于理解、执行,层次清晰,使行文对象能快速掌握意见的主要观点;不要在文中使用强制性、鼓舞性语言,以免出现接受意见的机关产生抵触情绪或者盲目同意意见的情况,导致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有区别地采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