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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决定(1 / 2)

决定是公文文种之一,用于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特点

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范围广泛,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权威性

决定是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所做的安排,是经过会议认真讨论或领导班子反复研究做出的,因此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决定比较严肃、庄重,一经公布,在做出决定的机关的所辖范围或所属系统内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任何行文对象,包括机关和个人,甚至包括发布决定的机关在内,都必须遵照执行决定内容,不得违抗、抵制或阳奉阴违,否则会受到惩罚。

2.决断性

这一特征与权威性是相辅相成的。决定是发文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上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或行动做出的安排,要求切实地贯彻执行。因此决定要有很强的决断性,才能保证执行的彻底性。

3.内容具有单纯性

决定的内容一般只涉及某一事项或某一具体的问题,内容比较单一、具体、针对性强,便于行文对象贯彻执行。

4.适用广泛性

决定不是专属于党政机关的公文形式,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党政机关可以使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可以使用。

行文对象

决定属于下行公文,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用于宣布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采取的重大决策,对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做出政策性或法规性的规定;也可以用于宣告重要事项及其处理结果;还可以用于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安排重要工作,做出有关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的决策;或者用于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对重要事件做出贡献的表彰、奖励或批评、惩处等事项。所以它的行文对象一般是本机关内部人员或者下级机关的人员。

格式

决定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

1.标题

决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事由+文种,比如《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

(2)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比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

2.主送机关

决定属于下行公文,需简要写明收文机关名称,比如《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主送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如果没有特定的收文对象,则不需要标明主送机关。

3.正文

根据所写决定种类的不同,决定的正文可以采用基本型、三段型、直叙型三种不同的结构模式。

(1)基本型。

正文由原因和决定事项两个部分组成。首先简要说明决定的原因、目的或根据,然后陈述决定内容。比如从行文原因写起,“因我市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遂决定……”;从根据写起,“根据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凡是内容简单的决定,可以紧接原因写出决定事项,前后两个部分,基本属于因果关系,简单明了又不失结构完整。内容较多的决定,为了确保条理清楚,以便阅读和执行,可以采用分条列项的方法阐明决定事项。

(2)三段型。

正文由原因、决定事项和号召三个部分组成。即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增加发出号召或提出实施要求的部分。知照性决定、指挥性决定在写作正文时,大都采用三段型的结构方式。

(3)直叙型。

正文采用开门见山的方法,开篇直接阐明决定事项。指挥性决定常用这种叙述方式,最能体现出决定的决断性、权威性。

以上三种正文结构模式,只是基本的参考模式。在决定的实际写作中,正文如何安排,要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

4.落款

一般决定在落款处注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如果是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可以采用“题注”的形式,在公文标题之下使用括号注明,那么落款处的这两项内容就可以省略了。

语体的特点

决定是以文本的形式发布的,首先,内容上要强调语言的书面性,不能使用口语化的语言。其次,决定是党政领导机关发布的,语体必须得体,注重使用专业术语,整篇公文要很好地体现出发文者的知识理论水平和思想高度。最后,语言力求平实、明确,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倡议措施,使行文对象可以直接把决定作为行动的准则,不能脱离实际空谈高度。

决定在语体结构上要程式化,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起草、完成,在简明的框架内,用准确的语言表达出要求或者措施,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完整。

遣词造句技巧

决定的语言文字重在传达上级对工作的具体安排,重在表现出决定的传达性和指挥性,因此不需要使用感情色彩浓重的语句,用平实的语句、明确的词语表达出要求、措施即可。

决定中应多使用陈述句来阐明理论、决定原因或根据、决定措施和决定要求等,这样有利于表现出决定的决断性。行文中恰当地使用长句,可以显示撰者的语言水平;恰当地使用文言文词语,一方面可以表现出撰文者对中华文明的传承,另一方面可以使决定内容更加简单明了。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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