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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细则(1)(1 / 2)

细则又名实施细则,是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等,国家机关或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或者补充的公文。

细则一般由原法律法规等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法律法规等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填堵原公文中的漏洞,使原公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特点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发布的条例的解释或补充性说明。细则同条例、规定、办法一样,是规范性的公文文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细则具有以下特点:

1.从属性

细则不可能单独成立,必须从属于某项法律法规或条例,作为补充性或解释性的说明,以利于该项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具体执行。

2.具有法律效力

细则虽然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成立,但同它们补充和说明、解释的对象一样,是规范性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可操作性

顾名思义,细则必须详细、具体,为原则性强的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实际执行提供明确的准则、步骤、程序和边界等方面的说明。

行文对象

细则的行文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细则是对国家机关或部门的法律法规等的补充性说明文件,所以它的行文对象是根据它所补充或者辅助说明的公文的行文对象来确定的。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细则的行文对象都是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在行文中,细则要保持其用语的专业水准,同时尽力做到语言通俗易懂。这样可以让行文对象能够清楚明白地理解细则的内容。

格式

细则的格式也是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一般包括首部和正文两个部分。

1.首部

细则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内容。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适用范围+实施+文种三部分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办法针对的文件标题来充当。具体到写作中,细则的标题可以分两种方式书写。

第一种,由地区+法律法规等名称+文种组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第二种,由法律法规等名称+文种组成,比如《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等。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制发时间一般放在标题下一行居中,也有的在正文的最后点明。制发依据一般在细则正文总则的第一条中说明。

2.正文

细则的正文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1)总则需要说明制作细则的目的、根据、执行原则和适用范围等背景内容。

(2)分则是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条款制定的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实施措施和奖惩措施等。

(3)附则有的用于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是对一些未尽事宜做出说明。

细则的正文结构有两种形式:

(1)章条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根据法律制定的细则多采用这种结构方式。

(2)条项式。条项式结构中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结构的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应该更加具体。根据条例或办法制定的细则多采用这种结构方式。

语体的特点

细则的语体特点主要包括明确、具体以及平实和专业三个方面。

1.明确

细则是为了进一步阐述法律法规等中的一些难于理解的内容而制定的,目的就是使行文对象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等。因此语言必须保持明确性特点。

2.具体

细则既然是解说性质的文种,那么就力求语言的具体、细致,越具体越容易让行文对象遵守和理解。

3.平实和专业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等的细致化阐述,但是不同机关或部门的法规性文件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细则在写作的过程中既要体现其阐述性,也要体现其专业性。

遣词造句技巧

细则语言重在说明,在遣词造句方面要重点把握正确使用说明性语言,恰当使用比较说明、定义说明、举例说明、分类说明和数字说明等方式。特别是定义说明,它是简要说明事物的概念或本质属性的方法,即讲明事物、事理“是什么”。在很多条例中,解释性的语言都很少,这就需要细则来补充说明。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略)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略)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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