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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办法(1 / 2)

办法是国家领导机关对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政策等,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两种。

实施办法是以实施对象为成文主要依据的文件,具有附属性,是对其附属文件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办法中或对其附属的文件在整体上的实施提出措施办法,或对某些条文提出施行意见,或根据法规精神再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管理办法是各类机关在各自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在实际管理工作尚无条文可依的情况下制定的,以供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这类办法是独立的,没有附属性。

特点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提出的具体规定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单一性

办法只适用于对某项具体工作或者方法、步骤的运作进行规定,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因为工作与工作之间是有区别的,某项工作的办法不能适用于其他工作,所以说,办法的内容比较单一,具有针对性。

2.管理性

办法对某项工作或活动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法和法则,对实施某个文件精神的办法、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它主要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落实和执行制定标准和做法。因而,它具有管理性。

3.操作性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侧重具体的措施和可行性,即说明采取什么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行文对象指明办事的途径,因而有很强的操作性。

行文对象

办法的行文对象相对有限。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者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做出的规定,所以它的行文对象只是参加工作或者活动中涉及的人,不关涉其他的人。

办法的行文对象都具有从事该工作的相关知识背景,所以办法的行文语言做到详略得当即可,不需要事事交代清楚。

格式

办法是法规性公文,它的格式有法律明文规定,主要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两部分内容。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个部分构成。

(2)制发时间和依据写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注明。括号内可以是办法制发的日期和会议,可以是办法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亦可以是批准办法的机关、时间等。

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公文同时发布,制发时间和依据会在令中表明,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

正文一般有依据、规定和说明三项内容。一般每部分的内容都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写清楚。

3.结尾

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语体的特点

办法是法规性文件中的一种,它的语体特点主要有明晰性、专业性和通用性三个方面。

第一,明晰性是指办法条文以规范工作或活动中的具体的社会行为为任务,必须做到明确无误,针对性强,不能有歧义模糊的地方。

第二,专业性是因为办法是针对具体的某项工作或活动而定的,行文对象是工作或活动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背景,所以办法的语言就可以相对更强调专业性。

第三,通用性是指办法中的语言在专业术语之外,不能使用晦涩深奥的语言,要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遣词造句技巧

办法的语言重在规范行为,因此在遣词造句方面,要做到语言明确,句式恰当,结构合理。

语言明确是所有法规性文件语言的共同特点,办法也不例外。词语使用要力求准确、贴切。

句式恰当是指长短句的使用要错落有致,使用长句来说明复杂的地方,使用短句说明简单的地方。句式安排恰当,才能使办法阅读起来不费力,容易理解。

结构合理是指段落内部的逻辑结构要合理,句子与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要合理。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略)

申请与许可

(略)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略)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略)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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