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上市前资本(Pre-IPO)。
也称过桥投资(Bridge Investment)或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桥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上市过渡期的企业,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困难或者满足企业改善财务结构的上市前的融资需求。这类投资重点要求目标企业已初步达到IPO的条件,其资金在短期内即能获利套现。
与资本“巨人”牵手
蒙牛乳业在上市前,共进行过两轮私募融资,两次均是和摩根斯坦利、英联投资和鼎晖投资这三大知名投资机构牵手。其中在第二轮融资中,三家机构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亿元人民币。第一轮融资后,蒙牛已经做好了上市的准备,所以,这第二轮私募资本就属于过桥资本,主要是为了帮助蒙牛改善财务结构,顺利在香港挂牌上市。
2004年6月10日,蒙牛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两轮融资中,三家机构共投入6100万美元,最终获得了超过3000万美元的回报,获益颇丰。
没有牛根生就没有蒙牛,没有资本“巨人”的助力也不会有蒙牛如此飞速的发展。产业与资本,恰到好处的“联姻”,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蒙牛乳业与三家资本巨擘牵手,为蒙牛上市前的冲刺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三家投资机构带给蒙牛的不仅仅是资金,同时它们还帮助蒙牛重组了财务结构,并为蒙牛带来了更加科学的管理方法。国际大牌投资机构的加入同时也提升了蒙牛的信誉。
PE与VC投资
目前的中国资本市场中,PE与VC是大家谈及最多的两个缩写,也经常被混用。在前面我们已经了解了何为PE,那么什么是VC?两者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又在哪里?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一一作答。
VC投资,即风险资本投资或创业资本投资;PE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二者在含义上存在一定的重叠,VC投资的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股权投资行为,而PE投资的投资行为当然也会涉及VC投资。当遇到将PE和VC并列在一起讨论的时候,PE投资一般指狭义的PE投资。
从投资理念上看,PE投资是“做一个成一个,成一个赚一个”。即它的每笔投资金额都非常大,高投入,当然要求高产出,它会在考虑各种因素后,投资在获利最高的项目上。而VC则是“广播种”“广撒网”,它每笔投资金额并不算大,只是追求一个概率。也就是说,如果投了十个项目,有一个最后成了,那么另外九个即使没有成功,他们的损失也完全可以赚回来。
从理论上讲,VC和PE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上有很大区别。行业惯例约定俗成的区分是:VC投资倾向于投资早期项目,而PE投资倾向投资扩张期、成熟期的项目。但在现实生活中,PE和VC投资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人进入了PE领域,也有越来越多的PE投资基金经理人介入VC项目,加之VC在我国存在明显后置的特点,使二者相互渗透,它们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了。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容易混淆是可以理解的。即使在目前的国际资本市场中,也不再刻意区分私募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本书界定的私募股权概念采取广义的PE投资概念,但偏重于介绍私募股权投资中的狭义PE和VC投资概念。
本书中将不再区分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区别。在后面的章节中,会出现大量名词,以及一些易混淆常见名词,在此先做一个简要辨析。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融资:从企业的角度为私募股权融资;从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来看,就是私募股权投资。
第二,股票投资与股权投资。
股票投资主要是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性项目。
由此可知,股权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而股票投资属于间接投资。
第三,产业投资基金与PE投资基金。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属于私募,都是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产业投资基金是以产品或服务为投资对象,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获取利润的;而PE投资基金是以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为投资对象,在企业上市后,出售持股获利。
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国外PE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但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的基金。它是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下设立的,资金来源一般为国有大型企业或社保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或特定行业。
第四,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是一项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其运作形式比产业投资基金更加灵活多变,任何可以扶植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都可以采用,比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等。
PE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PE投资基金最初采用的是公司制,1946年,被公认为是世界第一支PE投资基金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就是采用的公司制。PE投资基金发展至今,有限合伙制日益成为其最流行的组织形式。
PE投资基金存在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信托制(或称契约制)、有限合伙制。这里我们就不对它们的概念详细描述,只对它们的优缺点加以简要说明。
一、公司制
1.优点
公司制PE投资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具有较完善的治理和组织架构,运作也相对规范。而且不要求一次出资到位,但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首次缴纳20%的注册资本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这使得公司在募集资金方面有一定灵活度。
由于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公司制PE投资基金期望通过IPO退出并不存在障碍,是以IPO退出最为理想的一种组织形式。
2.缺点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对PE投资基金的管理者缺乏激励作用。而且根据《公司法》,采用这种组织结构的PE投资基金承担了双重税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信托制(或称契约制)
1.优点
首先,财产独立性强、安全性高。信托的理念基础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信托关系中采取的是隔离制度,就是信托财产的运作不受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涉,独立运作。信托制PE投资基金具有严格的授信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其次,信托制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也具有一定的治理结构和控制机制。